相比非金融企业发行的普通永续债,商业银行发行的永续债作为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工具*大的不同点在于其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因此发行成本通常会高于非金融企业,特别是对于票息采取固定利率的永续债,在利率上行周期中发行银行没有动力进行赎回。但整体上银行的信用风险小于非金融企业,因此银行永续债违约率较小。此外,两者的赎回期规定也有所不同,非金融企业永续债的赎回期较为灵活,而银行永续债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至少5年后方可由发行银行赎回,而且发行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权将被行使的预期,行使赎回权应得到银监会的事先批准。*后,非金融企业永续债没有转股条款,而银行永续债必须存在风险吸收条款——转股或减记条款。
从永续债的投资者范围看,商业银行永续债存续期限较长,保险资金的负债端久期较长,资产负债端的期限是匹配的,但减记条款的存在,保险资金对永续债的需求并不强烈。目前保监会不允许投资带减记条款的二级资本债,因此对于减记型永续债也不在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内。减记条款通常指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发行人有权在无需获得债券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触发事件发生日次日起不可撤销的对本期债券以及已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进行全额减记,任何尚未支付的累积应付利息亦将不再支付,这会对投资者产生较大损失。从保险机构的各类债券配置上看,保险机构是次级债(二级资本债的前身)的主要投资机构之一,2018年底持有2,834.31亿元,但较少配置二级资本债(2018年底持有2亿元)主要由于目前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中通常带有减记条款,而不是转股条款。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投资关键在于永续债作为股权还是债权。永续债介于债权和股权之间,这两类投资对于银行自营资金而言,风险权重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于商业银行一般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但对于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风险权重为100%,而对于银行股权投资,超过一定数额未扣除部分风险权重为250%。因此一旦永续债被计入权益工具,对于银行自有资金的吸引力相对较小。对于银行理财,早在2015-2016年委外业务扩张和高收益资产稀缺环境下,银行理财为追求高收益会配置部分永续债。但是在资管新规期限匹配要求下,一旦永续债认定为股权投资,银行理财投资期限较长的永续债存在一定的顾忌。相对而言,公募基金在负债端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可以投资银行永续债。
[2] 2012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规定:“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指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则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中的较早发生者:第一,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第二,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约定减记或转为普通股。转股可采取全额转股或部分转股两种方式,并使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触发点以上。当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约定减记或全额转为普通股。